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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20〕4 号文件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

发布日期: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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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2020 年新增贷款贴息,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 号)规定执行。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2020 年增贷款贴息(不含已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的企业),由省财政厅与有关门按规定执行。

2、实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疫情防控期间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疫情结束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包括向小微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发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贷款。

3、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累计缓缴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益。

4、增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政策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 3 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 30%,最高 50 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符合条件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运营补贴申请。

5、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 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可申请不超过 45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6、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7、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政策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阶段性延长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省级财政部门将及时分配下达省级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市县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