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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延长 2020 年 2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

发布日期:202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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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 2020 年 2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 2 月28 日(星期五)。

2、对受疫情影响到 2 月 28 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最迟至全省疫情防控 I 级应急响应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3、纳税人可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提出延期申报或补办延期申报手续,提出申请时应说明正当理由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除此之外,无需额外提供其他书面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