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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面做好贷款业务资金接续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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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宽业务办理条件(1)银行机构可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将本行无还本续贷等产品及服务扩展至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2)在整体风险可控前提下,银行机构适度放宽小微企业申请无还本续贷产品的条件,可不受已有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疫情期间产生的逾期记录等方面的限制。(3)对于已经办理续贷的企业,由于疫情影响到期仍无法归还贷款的,在国家疫情防控时期,银行机构在严格把握连续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的有关要求及其他条件基本正常的情况下,可根据客户申请继续为其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4)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及受疫情影响出现临时还款困难的重点行业企业,银行机构可适当放宽再融资类业务办理条件,在坚持风险敞口不扩大原则下,可不受贷款本金压缩比例要求限制,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5)对于贷款已出现逾期或存在积欠利息,但确属与防疫物资生产销售相关的企业,银行机构可在整体风险可控前提下为其办理展期、再融资等业务。


2、丰富业务办理方式(6)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居民服务等行业,符合相关条件且授信在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到期,确有相关资金接续需求的小微企业,鼓励银行机构可依规提供续期最长 1 年的服务,授信金额可维持不变。(7)疫情防控期间,银行机构可探索将防疫物资生产销售相关企业补充纳入本行无还本续贷企业名单,并按照名单内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办理标准为其提供续贷服务(8)疫情防控期间,鼓励银行机构采用不增加新的附加条件、不强制要求额外提供新资料、不强制要求新增增信措施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续贷业务。(9)对于与防疫物资生产销售相关的企业贷款即将到期但尚未到期的,鼓励银行机构提前通过延长还款期限、调整还款方式等手段缓解企业还款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