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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

发布日期: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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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事项。纳税人办理上述涉税事项时应提交的纸质资料,已实现纸质资料影像化申报的地区,可按现行方式提交;未实现纸质资料影像化申报的地区,暂不要求纳税人提交,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行补报。

2、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后,仅审核电子数据,经审核电子数据无误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相关退(免)税事项。经审核发现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可要求纳税人通过微信、邮件等“非接触式”途径提供相关影像资料,待疑点排除后再行办理。

3、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按照现行规定需开展调查评估的,应采用案头分析、电话约谈、函调等“非接触式”方式进行调查评估,避免采用当面约谈、实地核查等“接触式”方式。调查评估中发现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疑点,经“非接触式”方式调查评估可以排除疑点的,按规定办理退(免)税;经“非接触式”方式调查评估无法排除疑点的,暂不办理退(免)税。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才能办理的,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分别处理。

4、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疫情防控前已完成核查工作的调查函,应按规定及时复函。对于疫情防控前尚未完成核查工作的调查函,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暂停因复函开展的下户核查工作。如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时复函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延期复函说明》。自 2020 年 2 月 3 日起至疫情防控结束前,各地税务机关因疫情影响,超期办结退(免)税或逾期复函的,不作为超期办理业务。

5、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应通过网上反馈的方式及时将出口退(免)税涉税事项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确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纳税人。

6、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在疫情结束后的第二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前,按照现行规定补报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单及资料。

7、对因疫情影响未能进行实地核查的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展实地核查或当面约谈等调查评估工作,并根据核查和评估情况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按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后办理的退(免)税业务,已经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办理退(免)税,但经实地核查后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对受疫情影响尚未完成核查工作的调查函,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抓紧有序开展实地核查工作,并根据核查结果及时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