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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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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 2020 年 2 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2、自 2020 年 2 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

3、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4、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5、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6、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2020 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 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