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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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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该类项目收益覆盖要求。

2、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

3、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 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 5000 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 10%”。

4、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 2020 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5、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企业债券批复文件在 2020 年 2 月至 6 月期间到期的,相关批文有效期统一自动延长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并豁免发行人履行延期申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