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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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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用工保障制度。聚焦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和省级重点项目,针对用工困难问题建立即时响应机制,由企业或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用工服务专员,“一对一”提供用工服务。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达产,对春节期间(截至 2020 年 2 月 9 日)开工生产的企业,给予每人每天200 元一次性用工补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 2020 年 2 月 10 日起一个月内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每新吸纳1 人按每人 100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

2、降低社保成本。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 6 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2020 年 4 月 30 日到期后再延长 1 年。自 2020 年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阶段性降低 1 个百分点。

3、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聚焦就业重点群体、齐鲁特色产业、市场急需工种,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支持更多劳动者参加培训。开展“鲁菜师傅”、家政服务等特色培训,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支持各类企业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将 20 岁以下有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范围。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互联网+职业培训”,引导劳动者灵活安排时间参加线上培训。支持企业自主开展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利用师资和实训资源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4、加强就业形势监测预警。密切跟踪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影响,加强规上企业、重大项目和中美经贸摩擦、去产能、环保治理涉及企业用工监测。完善城镇调查失业率制度。加强移动通信、交通运输、社保缴纳、招聘求职等大数据比对分析,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就业监测,及时发布失业预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大数据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

5、妥善处置失业风险。完善规模性失业风险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健全就业岗位信息归集发布制度。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防止出现大规模裁员。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 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对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妥善处置。(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6、稳定和谐劳动关系。支持企业通过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因疫情防控导致特殊困难的职工特别是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等,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协商安排远程办公、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多元化解劳动争议,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查处用工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

7、加强就业服务。打造“乐业山东”就业服务品牌,广泛开展全国统一、山东特色、各地自选的系列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做到月月有专场、日日有招聘、时时有服务。建立失业人员常住地登记服务、定期联系、分类分级服务制度。建设智慧就业服务大厅,推行智能化认证、电子化签章、不见面服务,实现全程网办、全省通办。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升级建设,制定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能力。统筹市县编制资源,落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编制标准。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鼓励发展人力资源服务新业态,深入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委编办)


山东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全省企业和项目建设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1、保障返岗务工人员通畅出行。对在山东省境内连续居住 14 天以上、没有可疑症状且不属于(或已解除)隔离观察对象的人员,由现住地社区(村)防控小组出具全省统一的健康通行卡,各地各单位对持卡人员一律予以通行,对乘坐“点对点”特定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的,不再实施隔离观察。(省卫生健康委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2、开展“点对点”定制化运输服务。①开展企业员工、农民工等返程群体的客运包车和定制化运输等“点对点”“家到厂”服务;②对需提供集中运送职工返程的用工企业,及时协调具有道路客运经营资质的企业提供运输服务,优先便捷通行,沿线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全程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各运输节通畅顺达。③对去外省市的企业务工人员,只要满足办理健康通行卡条件的,就可到居住地的社区(村)申请,社区(村)防控小组不得拒绝并快速办理,确保其在省内顺畅通行。(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3、做好外籍人员复工返岗工作。鼓励外国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及时返岗复工,疫情期间,我省外籍人员来华工作许可暂行“不见面审批”制度,简化办事流程,加快办理工作、居留证件。(省科技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事办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4、加强就业供需对接服务。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提供用工信息。实施收集重点行业、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深挖本地人力资源,鼓励企业吸纳本地求职人员就地就近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5、全力保障公路网顺畅运行。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落实应急通道和绿色通道制度,对持有通行证的一律免检放行。(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6、坚决纠正“一刀切”交通管制行为。各地一律不得擅自封闭高速公路出入口、阻断国省干线公路、硬隔离或挖断农村公路,严禁阻碍车辆通行;对于短期内向省外运送物资的企业和司乘人员,可相对固定,采取“单人单间、不与外人接触、不相互接触”的方式,实行封闭式管理,封闭式上岗。(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7、建立省际交通运输协调机制。加强与周边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对接协调,互相承认邻省颁发的企业生产原料、产品、农民工返岗包车等运输车辆《通行证》,快速检查、快速放行。(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8、加强原材料供应保障。鼓励支持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就地就近解决原材物料问题,利用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山东省民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发布企业原材料供需信息,提高产销衔接和供需对接效率。实行边生产边审批,在施工、检测、认证等方面开辟审批绿色通道,优先保障用地用水用电需求,推动项目尽早落地达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9、健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疫情防控体系。①对酒精、口罩、手套、测温仪等防控用品,对企业自身筹备存在困难的,企业所在市、县(市、区)领导小组(指挥部)要按照配额原则,加大统筹力度,帮助企业解决困难;②指导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一企一策”细化制定防控方案;③建立健康状况日报告制度,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每日向属地政府、社区(村)报告情况。各市要坚决纠正、严肃查处以疫情防控为由,变相违规设置复工复产审批环节、人为干扰阻拦企业和项目开复工的行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10、强化上门对接服务。各市要建立驻厂(项目)联络员制度,专人专班协调解决企业生产和项目建设需要的防护物资、原材料、生产设备、流动资金、员工返岗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